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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盗版天天行动
黑龙江:“5.24”案件犯罪团伙被依法严惩
2009-02-09   浏览次数: 次    [ ]


2009年2月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哈尔滨“5.24”特大制售淫秽物品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和年11年,其他7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1年至6年有期徒刑,受到法律的严惩。
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成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朝阳村薛家屯的印刷厂为其印刷淫秽书刊及违禁出版物。杨某某负责提供书刊底稿、纸张,受王某某、石某某的雇佣,被告人马某某、申某某、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印制淫秽书刊30余万册、违禁出版物3万余册。除案发后扣押的淫秽书刊3000余册和部分违禁出版物外,其余书刊均由被告人杨某某、王某1销售给哈尔滨、沈阳、长春等地以及省内各地的个体书刊经销商。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2、徐某某、付某某、刘某某分别从杨某某、王某1处购得淫秽书刊,并在各自书刊经营处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2008年2月,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在检查出版物市场时,依法收缴了部分非法出版物。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李宝中同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衣俊卿同志都作了专门的批示,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协调公安、出版等部门通力合作,迅速启动侦破工作。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努力,5月24日,陆续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王某1、申某某、王某2、徐某某抓获。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1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申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2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印刷机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将印刷机械上缴国库。
“5.24”案件是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是黑龙江省以及东北地区近年来破获惩办的一起最大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案件。此案的成功审理,对维护黑龙江省和东北地区出版物市场的稳定,营造和谐的文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