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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制定出台出版物批发单位经营活动“七必须”、“十不准”
2014-09-28   浏览次数: 次    [ ]


为加强出版物批发单位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行为和出版物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非法、违规出版物流入市场,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规章,甘肃制定出台《出版物批发单位经营活动七必须十不准》。 

经营活动七必须

一、出版物批发企业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发行单位进货订购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合法出版物。

二、必须将所订购进货的出版物样品和《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等进货凭证报送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售前审读审查,并在通过审读后三日内将《委托书》报局印刷发行处备案。未经审读和备案审查的不得上架销售。

三、必须妥善保存出版单位和其他发行单位开具的《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及批发给零售单位的发货凭证,同时必须根据购销凭证建立出版物购销台账。购销凭证需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四、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必须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如实报告年度核验统计数据。

六、必须如实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仓储地址。

七、必须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接受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

 

经营活动十不准

一、不准从非出版、批发单位或个人订购进货出版物。

二、不准销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三、不准征订、销售超许可经营范围经营出版物。

四、不准销售无CIP数据、无出版物条码、版权页记录不完整的图书。

五、不准销售无期刊号、无报纸号的报刊出版物。

六、不准销售光盘上无蚀刻SID码、无出版单位、光盘与外包装版权记录不一致的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七、不准销售一号多书、一号多刊、以书号代刊号、以刊号代书号、以版号代书号的各类违规出版物。

八、不准销售伪造书号、期刊号的各类非法出版物。

九、不准盗版委印、发行合法出版物。

十、不准擅自买卖、转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擅自变更法定代表入、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