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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判决一起复制发行影视作品的侵犯著作权案
2022-12-15   浏览次数: 次    [ ]


2018年1月份,孙某某以在网页上刊登广告为营利目的,购买云服务器和域名,搭建了“某某影院”网站。通过在网站上设置自动采集互联网上的未经授权传播的免费影视资源代码,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互联网上影视作品通过设置好的端口整批导到其租赁的服务器上,供社会公众通过“某某影院”网站观看。

2018年4月份,孙某某通过在“某某影院”网站放置广告,让网站访问者点击,以获取百度广告联盟的广告费分成收益。期间,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电影、电视作品907部并非法获利。

2022年11月10日,由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获取网络广告费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影视作品的侵犯著作权案在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