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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性规范文件
关于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样式的通知
2019-04-24   浏览次数: 次    [ ]


(2015年5月6日 新广出办函(2015]143 号


为规范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的管理,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样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提供《准印证》样式的电子文件,各地负责《准印证》的印制。各地在填写或打印《准印证》时,应在“准印证号”项目后加本省(区、市)的简称,准印证号编号为7位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在“印刷期数”项目内填写“一次性”,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在“印刷期数”项目内填写编印期数。

二、《准印证》印制完成后即可启用,各地发放《准印证》时要做好登记、复印、留存。从2015年6月1日起,各地原有的各类内部资料准印证不得再使用,此前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自动作废。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加强对内部资料的管理。要以换发新证为契机,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执行好内部资料管理的审读制度、质量检查制度和承印制度,在有效满足社会各类群体对内部资料编办需求的同时,不断提升内部资料的管理水平。

各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总局报送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监督管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