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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四类出版物的编号方法的通知
2019-04-24   浏览次数: 次    [ ]


(1993年9月9日 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3]1227号)

1987年7月,我署曾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87]新出标字第483号文),对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四类出版物的编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目前仍有一些出版社对这一规定不够明确,在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四类出版物上使用中国标准书号,造成书号使用上的某种混乱,为此,特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 请各出版社严格按照《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和[87]新出标字第483号文件的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二. 中国标准书号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下列出版物:

1. 临时性印刷品;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等。

2. 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片)。

3. 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4. 不另加封面的出版物,如:活页文选、活页歌篇等均列入此类。

三. 上述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四类出版物,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其具体编排方法为:

1.“全国统一书号”是由图书分类号、出版社号和序号三部份组成。

2.图书的分类和代号仍采用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详见附件)。

3.出版社号改用中国标准书号中的出版者号(不包含ISBN7-)。

4.序号是指同类图书的顺序号码。同一出版社的同一类别,不同书名,不同内容的图书,按初版的先后顺序排列,分别编制序号。

5.“全国统一书号”中各组成部分的排列次序为:图书分类号,出版者号和序号。出版者号与序号之间用圆点隔开。(例: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第10种艺术类挂历,图书分类号为“8”,出版者号为“102”,序号为 “10”,统一书号为8102•10。)

6.统一书号的印刷格式:

统一书号和定价两项内容除印在版权页上外,还应印在封底的右下角。

(格式:统一书号:8102•10  定价:15.00元)

请各出版社照此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代码基本大类(共17类)

1.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包括马恩列斯著作、毛主席著作、马恩列斯像、毛主席像)

2. 哲学

3. 社会科学、政治

4. 经济

5. 军事

6. 法律

7. 文化、教育、科学、体育

8. 艺术

9. 语言、文字

10. 文学

11. 历史

12. 地理

13. 自然科学

14. 医药卫生

15. 工业技术

16. 农业技术

17. 综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