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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性规范文件
关于使用统一《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通知
2014-05-20   浏览次数: 次    [ ]


新闻出版署 19951124日 新出音〔199513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各电子出版单位、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 

为了建立正常的电子出版秩序,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工作的管理,制止非法出版及盗版活动,现就电子出版物复制工作中使用《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出版单位委托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复制加工电子出版物,须使用统一的《委托书》。 

二、《委托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或伪造。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辖区内《委托书》的发放及管理工作,总政治部宣传部负责解放军系统内《委托书》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四、电子出版单位每委托复制一次电子出版物。须填写一份《委托书》(一式三联),并在《委托书》签发后十日内,将其中第二联交发证机关备案。 

五、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须凭电子出版单位签发并盖章的《委托书》复制电子出版物。 

六、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接受非电子出版单位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和内部资料性产品,须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委托书》方可复制。 

七、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复制加工电子出版物的《委托书》复印件。 

八、对违反本通知要求,不按规定使用《委托书》的电子出版单位和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各自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复制、销售其复制品,停发《委托书》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翻印、伪造《委托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各电子出版单位自行印制的复制委托书,届时一律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