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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性规范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管理的通知
2014-05-20   浏览次数: 次    [ ]


新闻出版署 1996919日 新出音〔19966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加强对音像出版、复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1995年8月我署下发了《关于使用统一<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的通知》(新出音〔1995〕100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施行后,各音像管理部门和绝大多数音像出版、复制单位都能认真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使音像复制委托初步做到了规范有序,有效地遏制了违规复制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对《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使用的管理,同时解决光盘母版刻录尚无统一的复制委托书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音像出版单位要规范使用《委托书》,主要要求有: 

(一)《委托书》中的项目须逐项如实填写,其中复制数量应按每次实际数量填写,不得漏填、误填。 

(二)音像出版单位必须直接委托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不得通过音像制作、发行单位及个人辗转委托复制。凡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委托书》的,按“买卖版号”处理。 

(三)《委托书》必须由音像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的负责人签字。 

(四)《委托书》必须加盖音像出版单位公章,不得用音像出版单位下设部门章代替。 

(五)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委托书》第二联及复印件交回发放机关。 

(六)凡是不按规定使用《委托书》的,按《通知》规定查处。 

二、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承接母版刻录业务。 

请将通知转发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