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 2006年12月12日 新出法规〔2006〕1284号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你队《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的请示》(渝文执文〔2006〕64号)收悉。现就你局请示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我署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24日以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颁布的部门规章。2004年6月18日,我署以新闻出版总署第23号令对其进行了修订。该规章制定、修订后均按照《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履行了备案程序;备案后,国务院法制机构未提出审查修改意见。据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在我国境内现行有效的规章。
二、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可以对《出版管理条例》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关于案件涉及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与《出版管理条例》的关系问题,我署认为:
首先,《出版管理条例》未对出版物“发行”做出定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将“发行”概括为“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属于列举式定义。该定义只概括了出版物发行的主要环节或形式,未涉及其它相关活动。
其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的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与“总发行、批发、零售”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出版物从出版者到最终消费者的必要活动,属于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范畴。
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
因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未超出《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是出版管理部门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管所必需的。
综上,依你队请示中所附的材料看,你队对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定性及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