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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性规范文件
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
2014-05-20   浏览次数: 次    [ ]


新闻出版署 1992612

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

你局1992年6月8日《关于刘欣批销非法出版物案适用法规条款的请示》收悉,我署1991年1月10日《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1991〕新出政字第36号)已将如何计算非法出版活动的非法经营数额的原则及非法印刷(兼发行)阶段数额计算方法作出规定,此次不另答复。现将非法发行(销售)阶段数额计算方法答复如下:

(一)批进的出版物全部售出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即经营数额;经营数额减去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

(三)批进的出版物全部未售出的,进货款额即经营数额,无获利数额。

(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