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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版号管理暨进一步查处“买卖版号”行为的通知
2014-05-20   浏览次数: 次    [ ]


新闻出版总署 2006615日 新出音〔20065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各音像出版单位:

近年来,我国音像出版业发展较快,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出版了一大批优秀的音像制品,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做出了贡献。但音像出版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买卖版号”就是其中之一。少数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国家赋予的专有出版权,出卖或转让版号,获取不正当利益。有的音像出版单位“明码标价”出卖版号,有的音像出版单位以“合作出版”为名,行“买卖版号”之实,有的音像出版单位则完全放弃编辑责任和内容审查职责,甚至出版了内容低俗、侵权盗版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音像制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上述情况,我署决定对“买卖版号”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买卖版号”对整个音像行业的危害性,把查处“买卖版号”行动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

由于受到盗版等外部环境的冲击,长期以来,音像业处境较为艰难;同时,一些音像出版单位不注意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热衷于搞所谓的“合作出版”,长期地、大张旗鼓地“卖版号”,使整个音像出版行业面临被边缘化、空壳化的危险,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出版秩序,为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我署近期内查处的几起重大案件,大多是由于“买卖版号”造成的。“买卖版号”已经成为阻碍音像业发展的一个痼疾,必须进行根除。

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正在全国展开,出版发行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已纳入全国治理的重点,查处“买卖版号”工作列为出版发行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工作之一。各音像出版单位一定要站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买卖版号”对整个音像行业带来的巨大危害,把查处“买卖版号”工作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各地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我署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的要求,把查处“买卖版号”的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查处“买卖版号”工作的力度

2006年初以来,我署严厉查处了一批“买卖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吊销了吉林长白山音像出版社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给予福建文艺音像出版社停业整顿12个月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停业整顿8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其他涉嫌“买卖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的查处工作也在进行中。

各音像出版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涉嫌“买卖版号”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建立健全编辑责任制度以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杜绝“买卖版号”行为的再度发生。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对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买卖版号”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并视情节轻重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要从速、从严查处涉嫌“买卖版号”的重大案件。对“买卖版号”情节较轻的音像出版单位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买卖版号”情节较重的音像出版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对“买卖版号”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音像出版单位要报经我署审核后坚决予以吊销。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对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和处理意见于2006831日前上报我署。我署将加大抽查的力度,对监管不力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版号管理,改进版号发放办法

鉴于少数地区及少数音像出版单位在版号管理及使用方面屡屡出现问题,自20071月起,我署将对版号的发放办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结合年检工作,对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对优秀音像出版单位的版号使用原则上不作限制,对有违规行为的音像出版单位要扣减甚至停发版号。

(二)主要根据音像出版单位年度选题报送情况发放版号,同时参照音像出版单位编辑人员数量、上一年度出版情况、样品缴送情况、复制委托书备案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鼓励国产原创节目,在版号使用上不受限制;对合作出版和引进境外节目的版号,要从质量和结构上加以适当调控。

(四)对不按规定使用版号或超额度使用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一律停发版号,并按规定进行查处。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总署的统一安排及要求,不断加大对辖区内音像出版活动的监管力度,力争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行动,使“买卖版号”的行为得到有效地遏制,使音像出版秩序有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