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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性规范文件
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
2014-05-20   浏览次数: 次    [ ]


新闻出版署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海关总署 19941122日 (94 )新出联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宗教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印刷企业承接《圣经》印件(包括《圣经》故事等,下同)印制业务的管理工作,制止对外加工《圣经》印件的混乱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内《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需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教会内部发行。

二、承接境外(港、澳、台、国外,下同)《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需经承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局和新闻出版局审批并由新闻出版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海关总署和新闻出版署备案。印制的成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准滞留境内传播或销售。

三、原则上不得承接境外中文版及中外文对照版《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特殊需要的,需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

四、承印企业应是管理基础及设备、技术条件好,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印制周期的国家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和个别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以及一直受国内宗教团体委托承接中文版《圣经》印刷业务的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

五、承印企业在印制过程中,须指定专人负责,按密件印制办法严格管理,具体应做到:

1.承接印件时,必须持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批准件原件,委印、承印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

2.严格按批件的印数承印,不得擅自加印。

3.保证印件质量,严防不合格产品出厂。

4.按合同数量、期限交货,不准欠尾和拖期。成品按合同规定发往境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发往地点。

5.印件的成品、半成品要严格管理。多余部分和残次品由专人负责同白纸核对无误后破碎处理,不得流失。

6.印制完毕后,原稿、胶片等全部交还委印方,印制企业不得擅自留存或转让。

六、海关凭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批准原件,对符合对外加工装配或进料加工规定的,按规定予以登记备案,并进行监管。

七、对违反此规定承接《圣经》印件印制业务的,按从事非法出版活动论处。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过去在《圣经》印件印制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