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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市判决一起侵犯著作权案
2023-02-06   浏览次数: 次    [ ]


近日,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5794.29元。

经查,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取得任何版权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用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各大网络书籍平台搜索小说类、散文类、世界名著、儿童读物等十余类电子书籍,私自通过建立网络社交群收取会员会费,或以个人社交账号单次向他人销售的方式,转卖电子书籍,获利3万余元。

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所转卖的电子书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