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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判决三起“扫黄打非 ”案件
2020-12-09   浏览次数: 次    [ ]


一、杨某某、包某某、章某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案

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杨某某、包某某、章某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案,分别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包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章某某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8126日,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发往日本的邮包中查获涉嫌淫秽画册312册,遂将相关线索报送苏州扫黄打非部门。苏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启动联防协作机制,将此线索转交无锡市核处。无锡市公安机关立案查明,2018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受李某(另行处理)委托制作画册牟利,并由李某提供画册模板,后杨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包某某制作画册,包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章某某印刷画册。被告人章某某在某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了2批画册。被告人包某某根据杨某某的要求将画册分批邮寄给刘某某、林某(均另行处理)。20181221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查获画册3577册。201919日,公安机关在杨某某处查获画册60册。上述画册共计3949册均为被告人章某某印制。经审查鉴定,上述画册均为淫秽物品。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杨某某、包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王某、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0113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王某、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4月下旬,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接到交办线索,反映王某、刘某某涉嫌拍摄淫秽色情照片后通过境外APP进行销售。514日,梁溪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于87日在南宁王某住所抓获二位被告人。公安机关查明,自2015年以来,王某自行组织拍摄人体摄影照片制作成电子相册,存放在硬盘、笔记本电脑内,并将电子相册在国外印制成画册通过刘某某在微信、微店售卖,还伙同刘某某将自己制作的电子相册复制到买家提供的U盘内,由刘某某通过微信对外售卖。202073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将电子照片存入U盘后贩卖的方式,以1800元的价格向陆某贩卖电子照片。经公安机关鉴定,被查获的U盘内有2378张淫秽照片。此外,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某通过微信、微店贩卖画册,共查获20本画册,销售金额为13900元。经鉴定,上述20本画册均为淫秽物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三、朱某某、梁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20185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或免费下载网站模板、在阿里云网站租用服务器的方式,先后架设维和社影视网”“三九电影网,通过资源抓取软件采集影视资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架设的网站上播放。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利益,在维和社影视网设置了VIP收费项目以增加网站点击量,从而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赚取利润。20193月,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利,将其架设的网站源代码销售给被告人梁某某,并帮助被告人梁某某架设及维护,后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该网站通过上述途径采集影视资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播放。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站上传播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