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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
天津:文化执法部门公布3起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2-07-12   浏览次数: 次    [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以来,天津市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文化市场执法领域的贯彻实施,有力净化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现将2021年6月1日以来天津市文化市场领域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查办的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天津聚游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案

2021年9月26日,根据天津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移交的线索,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经远程勘验和调查询问,查明天津聚游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千橡中心”提供的网络游戏《龙之刃》,在非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行为,构成了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共计罚没11078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也是天津市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查办的第一起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案件,对未严格履行未成年人防沉迷主体责任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形成了有力震慑,进一步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

典型案例二:天津市嘎斯网吧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3月17日,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中铁派出所移交的案件线索。经查,天津市嘎斯网吧有限公司违反我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疫情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并违规接纳4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从重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业整顿30天(自津南区文化娱乐场所恢复运营之日起计算),并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天津昊晟网吧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4月2日,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南洋派出所对天津昊晟网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现场有16名上网人员,其中2人涉嫌为未成年人。经立案调查,查实天津昊晟网吧有限公司违反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接纳上网人员16人,其中2人系未成年人,同时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从重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业整顿30天(自津南区文化娱乐场所恢复运营之日起计算),并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