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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
江西:赣州市一起自媒体发布负面信息实施敲诈勒索案终审判决
2021-02-07   浏览次数: 次    [ ]


202012月,赣州市上犹县公安局在秋风2020专项行动中,破获一起以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索取他人财物,实施有偿删帖的敲诈勒索案件。该案经上犹县人民法院审定,涉案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等三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某日报赣州站媒体工作者,20194月,其以调查上犹县某地产项目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诚意金”“车位捆绑销售等问题为名,要挟该公司负责人将发布负面新闻,如同意与其进行广告合作并支付人民币6万元合作费则不予发布。该公司负责人被迫于428日分三次将6万元转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亲属帐号中。而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发布负面信息,也未向该地产公司发布任何广告宣传。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假冒某广播电视台赣州频道媒体工作者,2018年底,因对赣州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心存不满,便有意收集该公司负面信息并撰写上犹县这个学术活动为啥成为商业包装会?专家缘何说法前后不一3篇负面报道,于20196月通过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天天法制播报”“海外观赣州等微信自媒体平台发布(已关闭)。后该公司负责人害怕负面新闻的持续报道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便委托某销售代理公司李某进行处理,李某随即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希望其找到撰写人、发布人删除相关文章或发表声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关系找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李某后,发现都是其朋友,于是三人商议进行敲诈活动,要求该公司支付18万元合作费2000元中介费化解负面舆情。该公司得知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未支付任何费用。201974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归案,6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抓获归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处罚。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李某、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收集加工他人的负面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转载,以要删除网络信息为由,采取用威胁、要挟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