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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
贵州:铜仁市成功宣判“8•31”张某等利用微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19-06-17   浏览次数: 次    [ ]


近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对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碧江区8·31张某等人利用微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予以成功宣判。

碧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5被告人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永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鲍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碧江区人民法院同时还依法对涉案交通工具及作案设备作出裁决,将扣押于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的户口为黄某某的湘ND9610号棕色丰田小型轿车一辆,人民币9万元,惠普电脑1台,宏基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将随案移送用于作案的苹果5金色手机7部、银色手机7部、灰色手机5部、黑色手机1部,苹果6金色手机2部、LETV灰色手机2部,无标识金色手机1部,乐视牌、小米手机各1部,硬盘7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