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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某、李某某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2-02-18   浏览次数: 次    [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林某某、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房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裁定:驳回林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为2020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合挂牌督办的北京“5.20”传播涉幼淫秽物品系列案之一。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运营网站“XX超市”,贩卖带有未成年人淫秽内容的视频和图片,客户付费后,通过网盘下载观看。经鉴定,其贩卖的3000余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牟利,共非法获利92723.21元。

2020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同样方式运营内容相同的网站“国产XX”,伙同李某某共同管理维护,贩卖带有未成年人淫秽内容的视频和图片。经鉴定,其贩卖的1000余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共非法获利39608.64元。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房某某明知林某某贩卖淫秽电子信息,仍通过建立的“乐鱼支付”网站为林某某交易结算提供帮助,共获利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