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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河北:公布2020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案件
2021-06-11   浏览次数: 次    [ ]


近日,河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从2020年度已办结的挂牌督办重点案件中,选取了10起涉及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侵权盗版和非法经营出版物等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1.邯郸“5·21”假记者敲诈勒索案。2019年5月21日,峰峰矿区大峪镇“扫黄打非”工作站接到有人以环保不合格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的线索。经查,自2018年底至2019年5月,张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的“人民日报记者证”“法治在线工作者证”等证件,以网上曝光负面新闻为手段,敲诈勒索当地企事业单位27次,涉案金额74万余元。2020年10月2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主犯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四万元;其余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廊坊宋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18年7月,宋某某等人购买样书制作《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图书对外销售,共计1.55万册。2020年9月1日,三河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0年12月10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3.邢台求知书店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7月4日,邢台市文化执法部门对“求知书店”检查时,查获非法出版物4万余册。2020年7月2日,南和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叁拾伍万元。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4.邯郸大名李某某等假记者敲诈勒索案。2019年7月28日,河北大名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李某某等人利用记者身份,发布企业有关负面信息,同时敲诈企业付费删帖。经查,李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通过“燕赵焦点”“一点咨询”等自媒体平台,以曝光企事业单位负面新闻为由进行敲诈勒索。2020年6月29日,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一天,并处罚金一千元。

5.沧州河间市“11·8”销售侵权复制品案。2019年11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沧州河间市一处居民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许某某存放的7.39万余册图书疑似非法出版物。经鉴定,其中6.92万余册为非法出版物,涉案金额达250万元。2020年7月13日,河间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6.邯郸大名朱某某等人QQ群传播淫秽物品案。经查,朱某某等人在QQ群内发送大量淫秽视频,使用低俗语言聊天。涉案QQ群管理员和主要传播者分布在多个省市,影响恶劣。2019年7月25日,大名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其余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定州“琳琅书屋”销售盗版图书案。2018年9月14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定州市庞家佐村的一库房进行检查,发现高某存放的图书4.2万余册,码洋319.32余万元。经鉴定,所有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2020年9月2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8.廊坊三河市付辛庄丰裕装订厂盗版案。2019年9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三河市丰裕装订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接受个人委托装订《寂静的春天》等图书,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经鉴定,涉案图书均为盗版图书。2020年6月16日,三河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9.衡水“‘秀女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19年2月22日,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秀女阁”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创建并维护“秀女阁”网站,网民缴费成为注册会员后可浏览该网站提供的淫秽视频。2020年5月15日,冀州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6万元;其余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石家庄“八八读书网”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2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根据举报对“八八读书网”进行立案侦查。经查,2015年以来,张某某等人开发并运营“八八读书网”,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并以插入广告的方式牟利。2020年12月7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