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df.gov.cn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工作专题 >> 案件查办 >> 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江苏:淮安公开宣判“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
2020-12-31   浏览次数: 次    [ ]


20201127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由作家郑渊洁实名举报的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和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0万元;漆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不等缓刑,并共判罚金63万元;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4月至20192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欣盛公司、宏瑞公司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某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物流将上述图书运至其租赁的北京仓库和淮安仓库储存,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委托被告人李某共私自印刷侵权盗版图书 59种,共计929314册。

20174月至20192月,被告人漆某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财务、人事、客服负责人,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为公司在招聘人员、图书采购、费用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公司共从被告人李某处购进侵权盗版图书929314册。

20185月至20192月,被告人王某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仓库的负责人,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安排员工对图书予以储存、分类、打包、快递寄送,期间仓库共购进侵权盗版图书795415册。

20187月至201810月,被告人王某作为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仓库的负责人之一,明知公司从事侵权盗版图书销售活动,安排员工对图书予以储存、分类、打包、快递寄送,期间仓库共购进侵权盗版图书334532册。

20174月至20192月,被告人张某作为海涛公司拼版负责人、被告人蔡某作为海涛公司生产负责人,明知被告人李某安排印刷的图书无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帮助被告人李某拼版、提供图书样稿、样书,开具生产单安排车间员工印刷生产,期间共生产侵权盗版图书929314册。

201710月至20192月,被告人刘某作为罗德公司实际经营人,明知其经营的彩印公司无印刷图书资质,且被告人李某委托印刷的图书无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仍安排员工帮助李某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彩色部分,期间共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共计917767册。

201710月至20192月,被告人杨某作为罗德公司审查、拼版负责人,在被告人刘某的默许下,未对被告人李某委托印刷的图书进行版权许可等委托印刷手续审查,将被告人李某提供的侵权盗版图书电子文稿进行拼版,后交给其他工作人员开具生产单安排印刷,期间共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共计917767册。

20186月,被告人吴某,未经授权,根据被告人李某提供的皮皮鲁系列图书防伪标样本,帮助被告人李某制作假冒皮皮鲁系列图书防伪标100万枚,并收取费用3万元。

2019519日和63日,被告人王某和刘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某等11名被告人归案后,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期间被告人王某、李某、刘某、吴某还分别退出人民币200万元、200万元、7万元、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欣盛、宏瑞两公司,王某等十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欣盛、宏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漆某、王某星、王某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他们系共同故意犯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吴某某伪造、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该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蔡某、张某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刘某、杨某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漆某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刘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单位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已与被害人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