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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要案
四川:审结“南充市、阆中市1.20制售盗版音像制品案”等两起全省挂牌督办案件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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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南充、市阆中市1.20“京泰音像制品店”和“同乐堂音像制品零售店”制售盗版音像制品两起案件作出判决: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其盗版音像制品13416张;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没收其盗版音像制品7305张。
经查,赵某某为阆中市人,自2006年8月起在阆中市关王庙街10号经营“京泰音像经营部”;陈某某为阆中市人自2010年4月起在阆中市关王庙街10号经营“同乐堂音像制品零售店”,对外公开出售音像制品。2015年1月20日,南充市“扫黄打非”办组织检查组检查时,查获“京泰音像经营部 ”用于公开销售的盗版音像制品4193种共13416张;查获“同乐堂音像制品零售店”用于公开销售的盗版音像制品1847种、7305张。查获的音像制品系赵某某、陈某某违法复制,但因相关职能机构及时查处而未能销售。南充市、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