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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对“12.11”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及有害信息案予以宣判
2014年06月23日  浏览次数: 次    [ ]

63日,在贵州省、市、县三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高度重视及其办公室全力督导和有关成员单位的协同配合下,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的“12.11”黄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及有害信息案,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6月至2013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购买空间和域名,开办了5个淫秽色情网站,通过采集规划在互联网自动采集淫秽视频、图片和文章,利用电脑等设备定期登陆到各淫秽网站进行维护管理,经技术检测其所开办的5个淫秽网站共有帖子13541个,图片40余万张,视频9161部,文章12769篇。其开办的网站点击量为30余万次,经公安部门抽取网站中的643个视频、1115张图片、257篇小说鉴定均为淫秽物品,因无人租用其所开办网站广告位,导致被告人黄某某尚未牟利。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凿,严重破坏了社会文化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开办淫秽色情网站出租广告位的方式进行收费,在互联网上购买空间、域名、板块、代码等,并用复制的方式在网上开办了多个淫秽色情网站大肆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及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金沙县人民法院对此全国挂牌督办案件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