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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奖励办法

  对举报有功人员,由立案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 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百分之二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二、 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百分之十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三、 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含一条双头)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3万元―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四、 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相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

  五、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颁发机构确定奖励金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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